地役权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9: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37页(623字)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这种地役权又叫方便地役权。方便地役权有积极性的,也有消极性的。前者包括在相邻或邻近的土地上的通行权、架设管线权、引水权和排水权等;后者则如阻止他人不得以某些方式使用其土地,以免给自己造成妨碍。合法的方便地役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有享役地和服役地。
享有向接邻地行使地役权的土地叫作享役地,为接邻地的地役权服务的土地叫作服役地;(2)方便地役权应是从属于土地的,是为使享役地增加方便,而不是仅给予人身利益;(3)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允准授予的;(4)享役地和服役地的所有权必须分离,即这两块地不能为同一个人以同一身份,既有所有权又有地役权。地役权的产生或者通过法律的规定,或者通过明示的授予。
这种授予要具有法律效力,其权益则须相当于一项产权,规定明确的期限,订立契据并经过登记。还有一种地役权叫作收益地役权。它是指得从他人的土地上收取某些具有价值的物品的一种权利。这些具有价值的物品应是土地本身的一部分(如沙子、砾石、土块等),或是土地里生长出的东西(如草皮、树枝、家畜饲料等)。收益地役权有专有与共有之分。专有收益权是指被授予此权利者独家享有的,具有排他性的收益权;共有收益权则指由若干人、一批人或一类人享有的收益权。
收益地役权又有从属与独立之分,从属收益权从属于享役地,独立收益权是给予个人的权益,根本不存在享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