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人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2: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2页(373字)
认为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土地案件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议,以改变或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土地案件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服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未表明不服,不提起复议申请,则不引起土地案件复议的产生;(2)认为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以自己的名义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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