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机构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3: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3页(321字)
土地案件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土地行政案件复议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土地管理机关的复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土地案件复议机构对其所属复议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履行下列职权:(1)审查土地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组织审理土地复议案件;(4)拟定复议决定;(5)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土地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构的全部活动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不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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