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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4: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60页(468字)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具体办法。

执行措施因当事人的不同而分为两类:(1)对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向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可针对执行对象而定,如扣留、提取、冻结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和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拆除房屋和退出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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