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11: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7页(643字)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照出让合同规定实现了建设计划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履行转让合同。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按规定,在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使用年限按照不同的使用用途,为40~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意义在于把过去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划拨城市建设用地制度,改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把土地使用推向市场,增加财政收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实行城市用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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