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46: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73页(426字)
政府责成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积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计算基数(一般是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提取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资金的制度。
“文革”以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完全是由本企业负担的,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很突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充分肯定了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所取得的成效,并就提高统筹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加强统筹基金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过实践,缓解了矛盾,体现了社会共济原则,切实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解除在职职工的后顾之忧,为实现企业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创造条件,以利于转变企业职能,增强活力,促进生产经营发展,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