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48: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78页(545字)

习称“公粮”。

我国向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税,它是国家从农业方面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我国农业税的基本政策是“种多少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实行两种征收制度:进行过土改的老解放区继续沿用比例税制,新解放区在土改以前,实行金额累进税制。195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收获的产量作为计税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以稳定农民负担,鼓励农业生产发展。

1979年,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规定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粮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除有全国平均税率外,国务院还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经济情况,制定出了在各地区的平均税率。

我国农业税的征收,在过去很长时间内,主要采取实物形式,为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从1985年起,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格计算折征代金(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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