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有)企业所得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07: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18页(394字)
我国对国营企业按其利润所得额征收的税。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从1983年开始征收,1984年10月又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重新划分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并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国营小型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55%。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
国营企业所得税,按日、按旬或按月预缴本月税款,按月、按季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国营企业从上缴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有利于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从法律上固定下来,从而使企业得以从利润中获得稳定的留利份额,用以发展生产、改善集体福利和提高职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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