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有)农场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07: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18页(628字)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
国营农场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在国家计划管理下进行生产经营,产品归国家支配,利润按规定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职工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营(有)农场要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基地,成为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新型农业企业,从而在农业现代化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其任务是:(1)发展商品生产、农副产品和特种作物生产,成为这方面的现代化生产基地;(2)屯恳戍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3)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和改善职工生活;(4)努力培养“四化”建设人才;(5)为改造小农和为农业现代化提供示范。我国国营农场除少数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建立起来外,大多数是国家在建国后新办的。1947年为配合解放战争率先在黑龙江办起4个机械化国营农场,1949年解放军进军大西北又建立了新疆国营农场,现已形成包括黑龙江、新疆、海南岛和西双版纳在内的四大垦区。到1981年,全国共有国营农、林、渔场6885个,职工551万人,由于国营农场采取集约经营,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但是国营农场存在着体制上的问题,主要是政企不分,农场没有自主权,经济上“统收统支”,分配上“平均主义”,经过改革,实行了政企分开,财务实行包干,班组实行以“包、定、奖”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制,同时建立了一批家庭农场(户办或联办),推行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官办农场在加速实现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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