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立法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11: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28页(510字)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的全部活动。
是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部分,也是国家领导和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它为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服务。经济立法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以后在许多国家受到重视。
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开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根据地。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摧毁国民党政府实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进行了大量立法工作,制定和颁布了一批经济法规。
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推动和保护作用。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经济立法工作被忽视,十年动乱中则遭到了根本性的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对保证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立法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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