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29页(872字)
国民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及管理体制的改革。
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加上苏联当时极为重要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在经济体制上都采取了苏联早在30年代形成的高度集权模式。这种模式在工业化初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已越来越暴露它的严重弊端:经济管理权力过分集中,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分配上的严重平均主义。自50年代以来,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先后开始了对这种传统的僵化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由于长期来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上形成了许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固定观念,有的由于来自外国的压力,改革时断时续,时快时慢,始终不能跳出原来的框框。僵化的体制严重束缚了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活力。
到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中国和原苏联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成为不可逆转的伟大历史潮流。在有些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出现了历史的曲折。
在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12月到1984年10月,主要在农村进行,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同时在城市进行了一些探索性、试验性的改革。
第二个阶段,是以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开始进入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改革阶段。经济体制改革是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改革是为了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体制,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只能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配套进行。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判断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