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18: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43页(660字)

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与对它的实际支配权、使用权的分开。

资产在法律上明确归谁所有,并不等于所有者必须直接支配它、使用它。对资产的直接支配使用是经营权的体现。决定所有制性质的是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虽然也是所有制的内容,但不决定它的性质,这表明,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如地主把土地佃给农民,资本家把企业交给经理们去管理。

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的经营管理便越来越作为一种特殊劳动从一般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越来越同资产所有权分开。克思说过:“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页)。

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两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一种是完全的分离,如货币资本家把资本贷给职能资本家而不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另一种是不完全的分离,如在股份公司里,董事会并不直接过问生产经营业务。

在这里,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同股份制企业的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是分开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办法是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直接管理者,政企不分,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要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体,就要求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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