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26: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59页(548字)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经济上的委托业务的信用机构。

信托公司可分为商业类型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类信用公司。商业类的信托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寄卖旧货的商店,一种是居间性、服务性的商业企业,主要是承办交易委托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作为经营收入,如办理代购、代销、代运、代储、承办代理加工订货合同等,同时也适当开展一些自营购销业务。

它具有疏通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调节市场,活跃城乡经济的作用。

金融类信托公司,我国当前主要由各专业银行设置信托公司承办各种信托业务。我国现有的信托业务机构有:(1)各专业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分别经营各专业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信托业务。(2)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79年10月成立,主要任务是引导、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设备。(3)地方的信托投资公司,是部分省市为促进本省市与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而成立的。我国的信托业源于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成立的“保险部”。1921年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成立,专门经营信托业务。解放前,官办的信托业务机构主要是中央信托局。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曾在几个大城市设立信托部试办信托业务,但不久都被撤销。198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恢复了信托业务,其它各专业银行也先后继续开办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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