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配物资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28: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64页(741字)

亦称“一类物资”。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分配的物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包括燃料、主要原材料、重要设备等,由国家统一分配和调拨,它的生产和分配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物资的分配基本上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

这是我国原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指令性计划相适应的物资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实践证明,统配物资品种过多,不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也不利于搞活物资流通,很不适应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1981年5-6月召开的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提出重要的、短缺的生产资料坚持由国家计划分配和调拨,一般生产资料实行自由选购。同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属于企业自销和多余部分,不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企业试制的新产品,敞开供应的物资,可以进入市场自由购销。

1984年10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指出:“国家对部分煤炭、钢铁、木材、水泥等少数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对超过计划生产的产品所需的物资,由企业通过市场采购解决”。国家物资局根据这个精神决定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范围,除了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部分重要物资列入指令性计划外,其它均列入指导性计划。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统配物资的品种逐渐缩小,由1979年的256种减少到1984年的25种,1985年国家计委又决定在较大幅度上缩小燃料、主要原材料和机电产品的计划分配的范围。由国家计划分配和调拨的重要的,短缺的生产资料,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自销超产的产品,价格由国家规定或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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