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42: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90页(375字)

“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简称。

是对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质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点、整理和估价,重新登记造册,并核定其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活动。我国建国以来,曾进行过多次清产核资,其中最大最全面的是1951年的清产核资。1951年我国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一律重新清理登记,并按1951年6月底的人民币价格重新估价。全国国营企业应自有的流动资产,一律根据国家所给予的生产任务核定,应保有的固定资产,由各级核资委员会逐级审定。

1956年私营工商业全行业合营时,我国又对各公司合营企业普遍进行了清产核资,以确定私股金额。清产核资的目的是弄清家底,挖掘潜力,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资金周转速度,改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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