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利改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46: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98页(273字)
我国1983年4月开始实行的对国有企业的初步利改税。
具体做法是“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税后利润在国家和企业间采取不同方式再行分配。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国家可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到1984年9月底,我国完成了第一步利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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