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56: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20页(409字)

“责任内阁制”的简称。

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英国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英国1937年《大臣法》正式确立了内阁的法律地位。内阁又称议会制政府。

主要特点是行政与立法的结合。立法权与行政权都集中在内阁手里。

以后逐渐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内阁一般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有的也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组成。议会中的多数党就是执政党,执政党的首领由国家元首任命,在君主制国家中称首相,在共和制国家中称总理。内阁成员分别叫大臣或部长。内阁总揽一切行政权力,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通常只对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受议会监督。国家元首无论是世袭的君主,还是选举的总统,从法律上看有很大权力,但实际上一般不负实际政治责任,是“统而不治”的虚君,其活动多数是象征性的。

阁员对首相负责并互相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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