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自然保护区建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4页(428字)
瑞典《自然保护法》规定:(1)对瑞典自然环境有重要意义,美丽并有某些明显特征或者具有公众野外娱乐价值需要特殊保护和关注的地区,郡行政委员会可以将其划定为自然保护区。(2)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决定应当申明该决定的依据,规定出行使财产权的限制,以保护好该区域,诸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修建围栏、开矿、挖渠、种植、砍伐、狩猎、捕鱼和使用杀虫剂活动。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需要新的限制措施的,郡行政委员会有权颁发决定,提出要求。(3)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要设置道路、停车场、人行道、防护设施、浴池、卫生设施、或其他类似设施的,或者为林木疏伐、皆伐、割草、种植、围墙或其他措施,需要在本来不允许进入的区域划定准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区域的,郡行政委员会可以责成允许这些活动的开展。(4)为达到保护的目的,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有权颁发进入保护区的公众应当遵守的规章。违反规章者,可判罚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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