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9: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6页(650字)
未经原告人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根据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公诉人提起公诉、没有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法院不能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受原告方起诉范围的制约。这一诉讼原则早在古罗马已经出现。
由于当时刑事诉讼实行控诉式方式,实际上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刑事诉讼中继承了不告不理原则。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在刑事方面,倘非根据审判员所收到的控告,或根据立法会议有权提起控诉的情况下提出控诉令,任何公民不得受到审判”。现代许多国家沿袭这一原则。对任何未经起诉的案件,不得进行审理;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的案件,上诉审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审理。
还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提起上诉的部分。中国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也采用这一诉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以先行起诉为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由自诉权人提起自诉,反诉权人提出反诉。
但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的内容,不完全受起诉与否的制约。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犯罪人和犯罪事实,如果人民检察院原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对于上诉案件,上诉审法院审查案件不受上诉人或控诉机关提出的上诉或控诉的范围限制,可以对未上诉或控诉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的案件,对未提出上诉的其他人的犯罪情况与提起上诉的人的情况一并进行全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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