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旅行支票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81页(9572字)

旅行支票多用于旅游业务,是由汇款银行发出的定额支票,由汇款人向汇款银行购买以便利在旅行中使用,因其手续简便代替了现金结算,为许多来华旅游者和来访者乐于采用。我外汇银行从1978年1月20日起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人民币旅行支票可出售给驻华使馆人员、外宾、在华的外国专家、留生以及来华游、探亲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购买人民币旅行支票,购票人应支付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外币票据或特持种人民币支票等,如用人民币支付,应出示有效期内的“外汇兑换水单”。

中国银行人民币旅行支票为定额支票,由总行统一发行并在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联行和国内较大的口岸分行发售。售得的资金划收总行帐。人民币旅行支票不可转让,并且只能在中国境内使用,由国内分支行和指定的代兑点兑付,向总行清算。根据规定,人民币旅行支票的有效兑付期为6个月,由出售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兑付,但可向原代售行办理兑还。客户提交人民币旅行支票兑取人民币时,应一次兑完,各兑付行按票面额全额支付,不收取手续费。离境时,客户可凭原兑换证明,将剩余人民币兑还成原币携带或汇往国外。

人民币旅行支票的核算:

一、发行

(1)总行的处理。总行收到印刷厂家交来的空白人民币旅行支票,应填制(收入)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票据表外科目传票并记帐。当总行委托国内分支行或国外联行代售,寄出人民币旅行支票时,填制(付出)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票据,(收)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两个表外科目传票并记帐,反映人民币旅行支票库存情况。

(2)国内分行的处理。国内出售行收到总行寄来的人民币旅行支票时,也应填制(收)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票据表外科目传票。

二、出售

1.国内代售、出售

(1)总行营业部直接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时,会计分录如下:

付: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票据 人民币

借:汇入汇款 人民币

贷: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营业部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其他费用收入 人民币

这里要提出的是:汇入汇款如是某种外币应折成人民币记帐。“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帐户,借方登记旅行支票兑付金额,贷方用来登记发行旅行支票的金额,兑还金额及注销金额,余额一般在贷方。

(2)国内分支行代售

客户购买人民币旅行支票时,首先应填写“购买人民币旅行支票申请书”一式四联。

第一联 申请书正本,由出售行留存备查;

第二联 申请书副本,加盖代售行公章后,随附划收报单寄总行;

第三联 兑换水单,加盖代售行业务公章后交购票人收执,以供日后查询;

第四联 由出售行用作贷方传票或免填。

代售行在申请人填写完申请书后进行审核,确认填列无误并收齐款项,然后由代售行在人民币旅行支票上填明出售行行名、日期,并请购票人支票上预留签字,以便兑付时与复签相核对。如无签字,也应注明购票人姓名及其护照号码。当天营业终了,加计售出旅行支票总数,填制“联行往来”贷记报单连同申请书副本划收总行帐。国内代售行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时,可以按支票面值收取发售手续费,由购票人负担。购票人支付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外币支票或特种人民币以及有外汇来源的其他票据。

国内代售行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时,会计分录如下:

付;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票据 人民币

借:汇入汇款 人民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总行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其他费用收入 人民币

总行收对代售行划来外汇人民币报单,通知出售旅行支票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行款项——×分行 人民币

贷: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同时(付)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2.港澳、新加坡联行代售

港澳和新加坡联行向总行划来报单时,报单货币可以是外汇人民币,也可能是港币或新加坡元。

(1)当总行收到海外联行外汇人民币报单时

借:存放联行款项-代售行 人民币

贷: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联行 人民币

同时(付)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2)当总行收到海外联行港币或新加坡元报单时,

借:存放联行款项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同时,(付)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三、兑付

顾客持外汇人民币旅行支票来银行要求兑付时,外汇银行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1)顾客所持交支票与银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样本相互核对,以确认是否相符;

(2)支票右上角注有的出售行行名及其出售日期;

(3)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兑付(自出售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有效);

(4)由持票人在支票上“持票人取款时签字”处签字,将其签字与原先在支票上“持票人签字式样”处预留的签字式样相核对,确认是否相符。如果支票上填写持票人姓名和护照或其他有效入境证件的号码、未预留签字式样,则应要求持票人出示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并且还应将证件号码和姓名记载在支票背面以备查询。

兑付行经审核无误后,应在支票空白处,加盖有本行行名、行号及兑付日期的“付讫”戳记,开给外汇兑换水单。

每日营业终了,各兑付行应根据当天兑付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加计总数,汇总填制联行邮划借方报单,并以付讫的人民币旅行支票作为附件一并划付总行帐,国内分支行兑付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联行款项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总行收到国内各兑付行邮划借方报单及其已付讫的人民币旅行支票,经核对无误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已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由总行营业部兑付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四、兑还未用的人民币旅行支票

购票人未使用的人民币旅行支票,按照规定可在原出售行办理兑还,也可汇出国外或转作存款。

银行在收到购票人持交的人民币旅行支票要求办理兑还时,应将持票人在支票上“持票人取款时签字处”的签字审核无误,或请持票人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收回“购买人民币旅行支票申请书”第三联,兑还票款,在支票上加盖”兑还注销”戳记,然后填制邮划借方报单,随付兑还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划付总行帐。

人民币旅行支票的兑还一律在原出售行办理,因此总行、国内各分支行及港澳、新加坡联行均可办理兑还手续。

如果总行办理兑还,顾客要求兑还票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总行营业部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现金或有关帐户 外币

如果是国内分支行办理兑还,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联行款项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 外币

总行接到原出售行寄来邮划借方报单及随付的已兑还的人民币旅行支票时,经核对无误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已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如果顾客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联行兑还,联行以邮划报单划来总行。如报单货币为外汇人民币,则总行编制分录为:

借: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如划款报单货币为港或新加坡元,总行则通过套汇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 外币

五、人民币旅行支票的挂失

(1)持票人因支票丢失,向原出售行申请挂失。挂失时,应出示原“购买人民币旅行支票申请书”第三联,并填写“人民币旅行支票挂失申请书”一式四联,详细填写购票日期、地点、购票人姓名、票面面额,支票张数、起讫号码,出售行名称、购票人身份证号码等,并要在挂失申请书上当面签字,与购买申请书第三联预留签字相核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出示证件或保证。挂失申请单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挂失申请书,由原出售行留存备查;

第二联,挂失申请书,由原出售行签章后寄总行,凭以申请办理挂头手续;

第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与第二联一并寄给总行;

第四联,挂失申请回单,加盖银行公章后退还申请人保存。

原出售行接到总行通知,确认该支票没有兑付,应在支票有效期满过后,通知挂失申请人来行。申请人应提交挂失申请回单,与银行留存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核对相符,再由挂失申请人在挂失申请回单上签字确认,银行收回回单联作为退款收据,并将支票票款付与挂失申请人,同时出售行将邮划借方报单划付总行,国内代售行办理退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联行款项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总行接到代售行邮划借方报单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已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 人民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2)持票人因支票遗失,向国内兑会行申请挂失,持票人也应出示原购买申请书,同时详细填列“人民币旅行支票挂失申请书”一式四联,银行审核挂失申请人签字或证件后,受理挂失。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寄原出售行,二、三联寄总行,第四联挂失申请回单盖章后退还申请人,兑付行则应设立人民币旅行支票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3)总行接到“挂失申请书”第二、三联后,查阅银行”销号簿”以明确挂失支票是否已经兑付,如已被兑付,则应将具体兑付日期、地点等细节函告原出售行,由原出售行通知挂失申请人。如确认未被兑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挂失止付通知寄回原出售行,原出售行以总行通知办理退款。

六、人民币旅行支票损坏的处理

人民币旅行支票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破损或错填时,不能随意撕毁作废,出售行应在支票上加盖“损坏注销”戳记,寄注总行销号。同时,在表外科目中记(付)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票据。总行接到寄来的损坏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应填制(付)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表外科目,在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登记簿注明“损坏作废”,并在“销号簿”中进行相应登记处理。

七、总行和出售行的帐务核对

各出售行在每月末,将本行当月所售出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和库存余额抄列清单,寄往总行,总行收到各出售行的发售人民币旅行支票清单时,与总行表外科目“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各行售出的人民币旅行支票帐户数字相核对。对“销号簿”上未出售部分按各行分别统计总数,与“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表外科目委托各行代售帐户余额相核对。“销号簿”上已经发售而尚未兑付的按发售行分别计算总数,与“已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表外科目“各该行代售人民币旅行支票帐户”余额相核对。

下面举例说明人民币旅行支票的会计分录。

〔例3〕设某外汇分行收到总行寄来“人民币旅行支票”,面值总额四十万人民币,经查点无误登入表外科目登记簿,同时入库保管,某人持交该行美元现钞5000元并填交“购买人民币旅行支票申请书”一式四联,申请购买人民币旅行支票,按规定牌价售给人民币旅行支票35000元,其余款项内扣1‰手续费后净额结付人民币现金。出售行填制联行往来贷方报单划付总行转帐,在“申请书”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购票人收执。

总行寄给外汇分行“人民币旅行支票”时,记(收)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分行 ¥400000.00

分行收到后在表外科目中记

(收)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票据 ¥400000.00

分行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时

借:现金 US$ 5000

贷:外汇买卖 US$ 5000

借:外汇买卖(730%) ¥36500

贷:外汇买卖(730%) ¥35000

贷:手续费收入——其他费用收入 ¥35

贷:现金 ¥1465

借:外汇买卖 RMB¥35000

贷:联行存放款项——总行 ¥35000

同时(付)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及单据 ¥35000

总行收到出售行邮划贷方报单后

借:存放联行款项——××分行 ¥35000

贷:已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 ¥35000

同时(付)托售人民币旅行支票 ¥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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