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阶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7页(683字)
行为人实施故意犯罪的进程。
行为人在犯罪进程中,其行为基于某种原因可能停顿在一定危害程度的阶段上。如:(1)犯意表示。即行为人只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法将犯罪的故意表示出来。它只是一种犯罪思想,一般说尚不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即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进行的准备,是介于犯意表示和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预备的时间可以很长,也可以在预备以后立即着手实行犯罪。(3)着手实行。
着手是实行的开始。实行是着手的延续和终了,即实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着手与实行是一组组合行为。二者可能出现相间,如着手以后未达实行状态,形成着手未遂。
行为的进程发展到已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并达到了行为的预期结果,即构成犯罪既遂。但有的犯罪不必等待结果的发生,只要完成犯罪的行为,就是既遂。这种情况多见于形式犯罪。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向司法机关诬告,即构成犯罪。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经常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进行到底。这种情况通常可以归纳为三种:(1)未遂犯。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阻碍使犯罪未进行到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问是主观原因还是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凡使犯罪未进行到底的均应成立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2)中止犯。即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在没有意外阻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不能犯。
即虽已着手实行,但是由于手段不适当,或由于标的不合适,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