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8页(719字)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使犯罪没有得逞。
有二种形式:(1)着手未遂,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障碍而未能终了其行为。(2)实行未遂,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并已完成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未遂的特点,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看,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直接指向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能使犯罪既遂,达到犯罪的结果。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看,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一样,过失犯罪不会发生未遂的现象,只能是一种直接故意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行为都能发生未遂状态。
如:(1)结果加重犯,因犯某种罪而发生其他严重后果,法律特定处以重刑,这种犯罪无所谓未遂。(2)形式犯罪,如侮辱罪、诬告罪等。
行为人着手实行这种罪时就已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3)不作为犯是否能发生未遂,有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纯正不作为,着手时即实行完毕时,所以不可能成立着手未遂,但有时可能成立实行未遂。
例如行为人在法律上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对于不纯正不作为,既可发生着手未遂,也可发生实行未遂。
对于未遂的处罚是否应与犯罪既遂相等,在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大致有三种:(1)同等说。
认为犯罪故意已经表现出来,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故意受到障碍,应与既遂罪同等处罚。(2)必减说。认为犯罪既未发生既遂的结果,损害当属轻微,应当比既遂罪减轻。(3)得减说。认为犯罪人是因意外障碍以致不能达到预期结果,危害社会的性质仍与既遂相同,其刑不是必定减轻,但是审判人员可以按情节酌量减轻。我国刑法就是采取这种观点,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