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0页(484字)

海关对与台湾地区进行贸易活动的进出境货物实行的监管。

中国海关对直接对台贸易、小额对台贸易和间接对台贸易3种形式作了不同的管理规定。(1)直接对台贸易。海关对直接从台湾(大陆)启运,或原装经港澳或外国港口转运,直接售与大陆(台湾)的进出口货物,核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有关单证验放。

进口货物尚须交验台湾厂商发票、台湾原产地证明书,并且,货物必须有完整包装和台湾注册商标。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2)小额对台贸易。经营对台到岸价格在5万美元以内小额贸易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海关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核凭有关省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台湾籍船舶进出港申报单、发票、装箱清单、报关单及其他需要的单证验放。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不准进口;出口少量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经批准或交验出口许可证。(3)间接对台贸易。对通过港澳同胞、华侨和外籍华商或委托大陆驻港澳贸易机构间接购买台湾(大陆)产品售与大陆(台湾)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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