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0页(621字)

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实施的监管。

中缅边境民间贸易是指中缅边境地区中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以中缅本国产品进行的小额贸易。经营的企业应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同时向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的货物,必须经由中缅边境设关地点或经海关核准的国界孔道进出,收发货人应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监管。民间贸易不准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属应领许可证商品,需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海关对民间贸易进口的缅甸产品予以税收优惠:(1)属边境地区生产自用及人民生活必需的生产资料、民族特需用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2)属边区人民生活需用物品,按进口关税减30%计征,若法定税率低于30%,则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一律减半征收。

(3)进口烟、酒、化妆品和国家限制的机电产品,海关照章征税。(4)进口上述产品以外的缅甸产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减半征收。(5)进口非缅甸产品,海关照章征税。民间贸易的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税。减免税的进口货物,若运出云南省销售,应报昆明海关批准并补税。云南省外企业通过民间贸易企业或与其联营进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为正确减免和计征关税,海关对应税和减免税产品列有详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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