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捐赠物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9页(404字)

海关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等自愿捐赠的,用于直接发展工农业生产、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等物资的监管。

捐赠物资进口时,接受捐赠的单位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侨务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还要核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按照国家的规定免税或征税验放。捐赠物资中属于许可证管理和专卖、专营的,海关凭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验放。对于用“加工装配”出售成品作为捐赠的,加工所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需核凭省级机关的批准证明验放。

用捐赠外汇购买物资进口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接受捐赠进口的物资,未经海关许可并补办有关海关手续,擅自将其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或假捐赠名义进口物资销售牟利的,海关将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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