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6页(1012字)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行酷刑制度,死刑被广为采用。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刑法规定的死罪就有115种。
死刑执行的方法也很多,如火焚、十字刑、车裂、凌迟、斩、绞等。我国封建时代执行死刑的方法还有戮尸、弃市、镬烹、枭首、凿顶、抽肋、体解、磔等。现代多数国家以枪决代替残酷的死刑方法,有的国家还采用电刑、毒针刑等以加速犯罪人的死亡。但是所有这些方法,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成为折磨犯罪人的方法。死刑究竟是否应当存在,在欧洲16世纪以后即为学者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不过当时只是基于宗教的立场对死刑提出非难,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倡人权,从而使对死刑的非难由宗教问题变为社会问题。首倡废止死刑的是意大利人贝卡里亚,他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死刑与社会契约的本旨不符,谁也不会把自己的生命当作一部分自由割让给社会。此说为当时反对封建专断的资产阶级所拥护,于是死刑废止论盛行一时。但死刑的存废在刑罚学上长期以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反对死刑的观点有:(1)剥夺人的生命,残酷不合人道。(2)没有程度的差别,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3)刑法禁止杀人,又置死刑,于法理不符。(4)判决倘有错误,死者不能复生。
(5)未必能收到一般预防效果。(6)如果认为死刑可以把罪大恶极的犯罪人摒弃于社会之外,则无期徒刑就能起到这种作用。
(7)执行死刑结果,使被告人无法取得损害赔偿。主张保留死刑的观点有:(1)死刑是铲除绝无希望的社会敌人的唯一方法。(2)再也没有一种刑罚比死刑更带有儆戒性。
(3)只要判得恰当,不仅不是灭绝人道主义,反会使社会得到满足,觉得安全有保障。(4)死刑是摆脱那些和社会抗敌的势力的唯一方法。尽管废除死刑的呼声较高,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有一些国家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死刑的用刑范围,但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国家只占少数。
俄罗斯在刑事立法方面曾经数度废除死刑,但又几经恢复,最终仍然予以保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死刑始终保留着,但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犯罪时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