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7页(694字)
在刑法上指意思活动表现于外部的并发生刑法效果的作为与不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没有行为即不存在刑事责任。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有二:(1)具备内在的意思活动。
这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在质上区别于一般的人体外部举动的主要之点。
凡是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无责任能力的一切情况,都不可能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精神病人毁坏公私财产,造成人体伤害等活动。与此相类似的,在不可抗拒的身体强制下作出的某种动作,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某甲的手违背本人意愿被某乙强制用刀砍向某丙而造成伤害,某甲因缺乏伤害他人的意思活动,只能成为一般的人体的机械举动,因而不能负刑事责任;而某乙的行为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2)是数个动作或环节的有机结合。
如某甲从准备杀人工具、选择时机直至连续砍杀等一系列行动和环节,组成一个刑法意义上的杀人行为。在一些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本身就必须是由数个行为组成。
如惯窃罪、惯骗罪,必须是由一系列盗窃、诈骗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必须是收买和转卖两个行为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既可包括作为,也可包括不作为。
作为,即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某种积极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最常见的形式,如以凶器杀人等。不作为,指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危害的消极行为。在这个概念下又可分为:(1)纯正不作为,即法律规定以一定的不作为可构成犯罪的行为,如遗弃罪、玩忽职守罪等。(2)不纯正的不作为,指以不作为的手段犯通常以作为的形式犯罪的行为。如医务人员故意不作手术,促使病人发生死亡事故。
在民法上指人的有意志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