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5: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6页(557字)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

不是一种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特殊制度。为我国所独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曾作出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徒刑或无刑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或有其他重大罪行者,其余一律采取死缓的政策。其后,死缓政策也适用于其他应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1979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又明确规定死缓为法律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缓期二年届满以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死缓与缓刑不同。

后者是犯轻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有条件地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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