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6: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7页(581字)
有广狭二义。
广义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一切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根据法规的内容和等级、效力的高低可有两大类:(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具有行政规范性质的法律、法令。
(2)是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常见的名称有:条例、章程、纲要、办法、方案、决议、决定、规定、规则、指示、指令、命令、措施、细则、通知、通告、布告、公布、批复、函复等。
行政法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制定的。(2)该机关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
(3)内容不能同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相抵触。(4)必须是用书面写成,并由机关负责人签署,注明年月日。
已经成立的行政法规必须正式公布才能对外生效。
发生效力始于施行之日。行政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1)从法规运用的对象可分内部行政法规和外部行政法规。(2)从行政法规解决问题的性质可分实体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
(3)从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的权限可分依职权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委托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4)从制定和发布法规的目的看可分执行的行政法规、补充的行政法规和独立的行政法规。
(5)从制定和发布法规的机关看可分中央的行政法规和地区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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