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8页(1518字)
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行为应负什么责任,处以什么种类的刑罚的法律规范。
立法实践中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刑法典和一切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指经过科学整理、编纂而且有比较完整体系的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代各国关于刑法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从犯罪一方而言,称之为“犯罪法”如英美法等国家习惯用Criminual Law一词,有的国家从刑罚一方而言,称之为“刑罚法”,如大陆法系国家习惯用Strafrecht(德国)、Droit Penal(法国)等词。
我国古代素重刑名,迳称“刑法”,历代相沿至今。由于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二者密不可分,从任何一方而言,都可以概括全体,所以关于刑法的名称虽然不同,内容还是一致的。在人类历史上有四种类型的刑法。即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本主义刑法和社会主义刑法。
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特点。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的特点是:(1)等级森严,即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身份等级来规定刑罚。
(2)罪刑擅断,即法官或君主不顾法律的规定,按照个人意思定罪量刑。(3)刑罚残酷,表现为行罚方法极端残酷和轻罪重罚。
自由资本主义刑法的特点有三:(1)罪刑法定主义。这是基于自由的思想而提出的刑法原则,即对任何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并需判处刑罚的,都必须要有预先的成文法的明确规定。(2)罪刑相适应。
是基于平等的思想提出的刑法原则,即根据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轻重的处罚原则。(3)刑罚人道主义。是基于博爱的思想而提出的对罪犯适用的轻刑的原则。资产阶级所提出的这些刑法原则首先被1791年法国刑法典所采用,并在反对封建的刑法制度上起到了进步作用。但是,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内部矛盾的发展,犯罪激增,原来的刑法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于是出现反对上述三项刑法原则的实证主义的刑法理论,主张不以行为对社会的实害作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危险性为依据,因此,只要使认定为对社会有危害性,即便没有实际犯罪的,也要负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即不是处以刑罚,而是以保安处分的方法使其承担责任。这种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被法西斯主义所利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对刑法进行改革,使注重行为的刑法原则和注重行为人的刑法原则结合起来。社会主义类型刑法并不排除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遗产。
它既吸收注重行为的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吸收了注重行为人的一些原则,如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罚制度上采纳了假释、缓刑等制度。我国的刑法同其他社会制度刑法的根本不同点在于:(1)阶级性的不同。(2)保护的社会经济利益不同。现代国家刑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刑法的本质,可分:①实质刑法。
即不具刑法的名称,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与刑罚,如一些国家的海商法、票据法等。②形式刑法。
即除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外,不再规定其他内容,如各国的刑法典和特别刑法。(2)按照刑法的适用范围,可分:①普通刑法。即适用于任何人、任何领域、任何犯罪事项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时间限制的刑法。普通刑法通常以刑法典的形式出现。②特别刑法。即适用于特殊范围的刑事法律,如仅适用于特定身份的人,适用于一定的领域,适用于特定的犯罪,仅适用于一定的时间等。
按照刑法运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按照立法体例可分:①单一刑法。
即只规定犯罪与刑罚而无其他内容的刑事法律。②附属刑法。即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或经济法律关系为主,而在严重违反该法律关系时需要附带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