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推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1页(801字)

对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适用现行刑事法律最相类似的规范的制度。

我国秦、汉时就有“比附援引”的规定,但只限于疑狱。到隋朝成为定例。清末民初的刑事立法,受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影响,也在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第一部刑法。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这部刑法对社会生活中千变万化的犯罪行为不可能有充分的预计。为了正确、合法、及时地惩办法律没有预计到的社会危害行为,仍然制定了类推制度。

但为了慎用这项制度,以保持社会主义的司法文明,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类推的严格核准手续:“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正确适用类推需要遵守下述条件:(1)必须符合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这种行为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必须是现行刑法中所没有规定的。(3)应当依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类推定罪。法律已规定有某种特殊条件的即不能适用类推。用类推来补充犯罪构成因素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客观要件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其他客观方面的要件,而这种行为是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所不易预计到的。

如果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为应比照刑法分则某条定罪量刑,实质上是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已不是类推制度的原来含义,故而不能适用刑法中关于类推制度的规定。类推制度同类推解释不同。前者是一种立法制度。后者是指行为虽然没有包含在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条文的文意之中,但因其与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类似性的关系,便可以推论的方法论其为犯罪。

但这种解释仍是以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为根据的。例如我国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妇女罪中规定的“其他手段”、第150条关于抢劫罪中规定的“其他方法”,都是在法律所列的具体事项之外,明示司法人员可以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作出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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