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3页(721字)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为解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抗日战争时期,有些革命根据地已实行类似制度。如1944年3月1日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暂行司法制度》第22条规定:对犯罪人处罚的手段之一,即赔偿损害。对物质损害的赔偿,包括赔东西、赔款等。
还包括精神赔偿,如慰问、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章规定,凡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被害人及其他有诉讼权的人从诉讼开始直到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均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司法机关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为了保证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损失的赔偿,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接到判决书后10日。
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为接到裁定书后5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同样适用上诉案件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办理。对于刑事被告人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