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7: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3页(370字)

国家工作人员对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合客体,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本罪的对象是被指控或被怀疑有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至于该人是否有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对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

指供或诱供的行为,如不伴随伤害肉体和折磨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但可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如果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不定刑讯逼供罪,而以伤害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类似行为,不成立本罪,可以成立非法拘禁罪,在致人伤残的情况下,可成立伤害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且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不具这种目的,不能成立本罪。

刑讯逼供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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