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8页(726字)
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通常认为证据有三个属性:(1)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2)相关性。即它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在不同程度上对确认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而不是毫不相关。(3)合法性。即它是经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确认的,而不是尚未被依法收取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证据的通常可作如下分类:(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分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前者是法庭直接取得的证据,这项证据的性质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后者由间接传闻而来的证据,如传闻陈述等。
(2)按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可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证人对耳闻目睹犯罪事实的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述事实的承认。
后者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而不能直接案件主要事实。(3)按证据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前者指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后者指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4)按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前者指一定人的口头陈述,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后者指具有实体物形状的证据,包括物证、视听资料、书证、勘验检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