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制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4页(762字)
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制定法律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活动。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各国具体名称不一。在中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分别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制定法律一般需经过4个阶级。(1)法律草案的提出。
在我国,享有立法提案权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也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2)法律草案的讨论。在我国,一般法律都先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其他委员会可以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才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程序意义上的讨论。宪法则组织全国人民广泛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集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经大会审议通过。(3)通过。
在我国,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半数通过,宪法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4)公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命令公布。其他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授予的权限,制定和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法定的方式。
如国务院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有些重要法规还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