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4页(890字)
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
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法的渊源一词在使用中有不同的含义。
一种是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如来自于神意,君主的意志,人民的公意等。另一种理解即为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被称之为法的形式渊源。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形式渊源的内容不断丰富。在奴隶社会,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封建时期的渊源有习惯法、律令格式、判例等各种形式。
随着资本主义的建立,又有宪法、法律、自治法规、条约、法理等多种形式。现代法的渊源的分类可以分成两种:(1)成文法。又称直接渊源,即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可有6种:①宪法。
即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②法律。
即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源中除宪法外具有主导地位。③行政法规。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机关依法法定职权制定并实行于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⑤自治法规。即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照法定自治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一般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
⑥国际条约。
即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2)不成文法。
又称间接渊源。它未经国家制定,但为国家所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则。
可有三种:①习惯法。它成为法的渊源的条件: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相当长时期以来确为人们所惯于遵守;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
②判例。经法院多次援引而被赋予一般规范的性质,可以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决定和裁定。
它具有拘束本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判例只为审理同类案件时所参考,而不作为法的渊源。
③法理。即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在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将法理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之一。
在我国,法理一般不是法的渊源。司法实践中,当法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