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5页(739字)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不同于其他调整人们社会关系规范,如道德规范、习惯等。它们的区别在于:道德规范等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其他社会规范一般没有正式的文件形式。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其他社会规范在必要时经国家认可,可以制定成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1)假定。
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条件就是假定。(2)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它的主要内容。(3)制裁。
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这三个部分密切联系不可缺少,但它们不一定明确规定在一个条文中。
一个规范既可以表达在几个条文、甚至不同的文件中,几个规范也可能表现在一个条文中。
因此,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能等同。
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征可以分为:(1)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前者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后者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商定。
(2)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前者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后者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不应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前者指在规范中没有直接确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后者指规范的某一部分准许引用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