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7页(964字)
民事主体能够支配具有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的物质资料。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客体。不同于物理学上的物。法律上的物质具有两个条件:(1)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必须能由人类控制和支配。人类不能支配的日、月、星辰等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物可分:(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前者是社会生产中的物,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后者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费品。(2)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指参加民事流转依法不受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如矿藏、水源等。
限制流通物指民事流转中依法受限制的物,如金、银、外币,虽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相流通,如需变卖,应向指定银行按法定汇价兑换。(3)特定物与种类物。
前者指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它物代替的物,如某幢楼、某幅画等。后者指一类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通过度量衡加以计算确定的物,如某种标号大米、水泥。
(4)动产与不动产。
前者指可以移动的物。后者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5)主物与从物。前者指独立存在供一定经济目的使用起主要作用的物,后者指配合主物使用起从属作用的物。如锁与钥匙、船与桨。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前者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如粮食。后者指经分割就不符合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如自行车、衣服、房间。(7)原物与孳息。
前者指产生收益的物,后者指原物产生的收益。根据孳息的性质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母畜所生的幼畜,后者如借贷的利益、住房的租金。(8)有体物和无体物。
前者指占有一定空间的物,后者在传统概念中指某种权利,如用益物权、地役权、债权。(9)可耗物和不可耗物。
前者指经过使用即灭失或改变原状的物,如燃料、食品。后者指经长期使用逐渐磨损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常用租赁合同的物。
(10)货币与有价证券。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标的。在我国,是计算和监督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展国民经济,便利人民生活的重要工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作为支付和补偿的手段。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文书,该项财产权利的实现必须提供此项文书。有价证券分记名式的和不记名式的。前者如支票、汇票、股票;后者如国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