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3: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8页(431字)
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短时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关押在一定场所的刑罚。
拘役是自由刑中剥夺自由期间最短的一种。从剥夺自由的观点看,拘役与有期徒刑的本质无异。但刑法学区别恶性较轻微的和恶性较重的犯罪人,在法律的性质上和执行的管束制度上加以区别。如我国刑法把拘役和有期徒刑都作为主刑,但二者是有区别的:(1)拘役的期限较有期徒刑短。
拘役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可延长到20年。(2)拘役服刑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在3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罪的则构成累犯。(3)拘役只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在管束制度上,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还与刑事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上一篇:和解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