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3: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8页(566字)
司法机关对经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人,强制其到案的一种措施。
在古罗马《十二表法》中,第1表第1条规定:“若(有人)被传出庭受讯,(则被传人)必须到庭。若(被传人)不到,则(传讯人)可于证人在场时,证实〔其传票〕,然后将他强制押送。”近代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拘传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批准权限均有规定。但各国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一度用“拘提”一词。以后改用拘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拘传。为了保证查明案情,不论刑事被告人所犯罪行轻重,在其未被拘留或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者,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也可以拘传。拘传刑事被告人,要制作拘传通知书,并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执行拘传时,由执行人员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通知书。如果被告人拒绝拘传,执行拘传人员可以采取适当强制方法,将其押送到场。
拘传与传唤不同。传唤是要求被告人接到传票或传唤通知书后自行到案。它不是强制措施,因而不能使用戒具或押解被告人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