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9页(674字)
债务人完成债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包括实际履行和正确履行两方面内容:(1)实际履行。即按照债所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变更债的标的或以给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代替债的履行。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的承担财产责任的方法,如用货币抵价或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特定情况指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已经灭失,实际履行已不可能,因债务人迟延,实际履行已无意义等。
是否要求实际履行有时可由债权人作出选择;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决定债务人是否要实际履行。(2)正确履行。
即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均须适当。①一般情况下,债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由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
但是,同债的性质以及法律构成合同的规定不相抵触,第三人也可以代替履行债务,如代交房租;第三人也可以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如某人指定房租送交第三人。在上述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债的关系的主体。②履行标的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如果债成立时对质量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同类标的的中等质量标准履行。
其他如价款、酬金等项,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履行。③履行期限。
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债有时间规定,应按期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如没有另有规定,双方应同时履行。迟延履行应承担责任。提前履行以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困难为原则。④履行地点。
债的当事人按法律、合同规定的地点或者按债的性质所确定的地点履行或接受履行。⑤履行方法。
债的当事人按照履行标的的特点和债的内容确定的方法履行。债成立时已就方法作出规定,一般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