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0页(444字)

一个关于法律效力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令公布施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获得恢复和新的发展。在法制建设刚刚恢复的情况下,许多法律还来不及制定,而国家的各项事业都需要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法令的效力问题作出决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了上述决议。决议指出: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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