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9页(955字)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债的内容由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债务。债权和债务不能互相脱离而独立存在。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就是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就是债务关系。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而不是向任何其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利。债务人只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向任何其他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
前者如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后者如承揽方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等。债的客体是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智力劳动成果、体力劳动成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客体是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提供劳务,出版合同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债的客体极为广泛,但必须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所许可流通的。例如金银就不能作为公民之间买卖、借贷合同的客体。
债与所有权有类似之处,二者都是财产法律关系。但二者不能混同。主要区别:(1)债是财产流转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所有权是财产归谁所有,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2)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在债的客体是物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也无直接使用物的权利。
(3)债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要实现的权利,主要是依靠义务主体债务人的行为,如在买卖中买主的权利需要依靠卖主交付出卖物的行为才能实现。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实施自己行为的可能性,因为所有人不需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债的产生根据,在我国可以分为4类:(1)行政行为,如行政命令。(2)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3)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4)事实行为。
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约束力,在法律上就具有强制力。
债的关系不是无限期存在的,而是有期限的。债的期限届满,一旦特定的行为经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