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8: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2页(611字)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在破坏公共秩序的时候,可能破坏人身权利、财产利益,但是行为所指向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如果行为所指向的主要是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就应构成人身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的行为。流氓行为情节如果未达到恶劣程度的,不构成流氓罪,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行为如果牵连触犯其他罪名的,在司法实践中,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断,例如出于流氓动机,将人打死,按杀人罪吸收流氓罪处断。

如果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并无方法或结果的直接牵连关系,按数罪并罚限制加重的原则处断。(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4)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只能是故意。它表现为对社会公德的蔑视心理。对于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该决定所指的“情节严重”,不同于刑法160条第1款所指的“情节恶劣”。前者是区别轻罪与重罪的标志,后者是构成流氓罪的必备要件,即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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