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9: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4页(455字)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

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于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了有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原则和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有的革命根据地还颁布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起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作为一种制度予以确定,以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判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制度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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