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0: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8页(718字)

国家工作人员违背其职务上应尽的职责,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致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涉及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安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国际交往等各个领域,故这类犯罪行为,不仅有损国家的利益,影响政府的威信,而且也侵害了人民的合法利益。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国家的职务有关,故在学理上可分两种渎职类型。

①只能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实施渎职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不遵守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玩忽职守的行为。

在学理上称为纯粹的渎职行为。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是以诱使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的行为,如行贿罪。

在学理上称为非纯粹的渎职行为。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但其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不能成立渎职罪。

(3)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渎职罪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8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少数渎职罪的主体也可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与泄露国家机密罪。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同类型,大致可分三类渎职罪:①一般渎职罪,如受贿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

②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如徇私舞弊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③邮电工作人员渎职罪,如妨害邮电通讯罪。④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多数是出于故意。

少数也可以是出于过失,如根据1988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