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2页(758字)
行为人犯了几个罪。
数罪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行几个具有不同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或是实行几个同种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行为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并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都是数罪。(2)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又犯新罪,就与判决宣告前的罪合成数罪。
(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就与前罪合成数罪。上述3种情况均为实际数罪。在刑法理论上还有所谓想象数罪和牵连犯,是数罪或一罪,学者有不同见解。(1)想象数罪。
即一个行为发生数个构成犯罪事实的结果和触犯数个罪名。例如某甲杀乙,投以炸弹,剥夺其生命又损毁其财产。
我国刑法界多数视这种行为是一罪,认为既然数罪是想象的,那么实际上就是一罪。但是有一种意见认为,具体分析想象数罪的内涵,尽管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但他存在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以上述杀人和毁损财产为例,行为人在投以炸弹的时候,既具有杀人的故意,同时也有损毁财产的故意,从而构成了杀人罪和破坏财产罪。它同实际数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是以数个行为构成数罪,前者是以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而构成数罪。
(2)牵连犯。行为人犯一罪时,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触犯他项罪名。例如以伪造证件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伪造证件是手段,诈骗财物是结果,二者互相牵连,构成同一犯罪事实的关系,然而却触犯了两项罪名,即伪造证件罪和诈骗罪。
刑法界对牵连犯的罪数有不同的主张:①认为牵连犯的犯罪意思只有一个,所以应认为是一个。②认为犯罪手段与犯罪结果都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既然触犯了两项罪名,其本质就是二罪。以上述的例子来分析,行为人伪造文件尽管是施行诈骗罪的方法,但它本身具有完整的独立犯罪构成,故尽管伪造文件和诈骗行为互相牵连,不能不认为牵连犯的本质是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