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2: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3页(418字)

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带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别、判断结论。

鉴定人要将鉴定的项目、经过和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报告。由数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的,要对该问题共同作出鉴定结论。

如数名鉴定人的意见不一致,可以取多数人一致的鉴定结论,或分别制作自己的鉴定结论。由于鉴定人的知识经验水平、鉴定所需的技术设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有可能发生错误。为此,鉴定结论作为定案根据,应当同其他证据一起审核,相互印证。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许多国家法律允许在审判官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怀疑时,依法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人提出鉴定结论后,仍可作补充说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诉被告人。

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经法院决定后可以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鉴定结论都应当由鉴定人签名。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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