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5: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41页(52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认定和处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法规。
198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它以刑罚的方法,同一切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军人严格履行职责,以保障作战胜利和现代化革命军队建设的胜利进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事罪;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和虐待俘虏罪等。
《条例》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适用刑罚和量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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