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5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59页(556字)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主要规定国家所实行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兵役法依据宪法规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
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兵役方面的条文。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具体规定。中国先秦时代的礼、律、令中,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唐朝的《汞徽律》、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等,都规定了有关军人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条款。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798年法国的《儒尔当法》。
在中国,最早的兵役法,是国民党政府1933年颁布的《兵役法》。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适应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